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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美容不成失明,律师维权助其获赔
发布时间:2015-09-21   信息来源:本站发布

   随着2013年1月1日起新的《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发生了巨大变化。当被害人遭受人身伤害造成残疾或死亡时,赔偿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伤残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将不再得到法院支持(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除外),因此如何使被害人更好获得物质赔偿,成了这一类案件的重点。本案中,通过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计时俊、赵秦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使得被害人刘某获得了巨额赔偿。

【案情简介】

 20岁的刘某系外来打工妹,与父母暂住在上海的郊区。2013年4月,刘某来到了黄某的“整形医院”,提出要做隆鼻术。在手术过程中,黄某使用含有骨胶原液体的针筒向刘某的鼻部注射。这一行为,导致刘某当场发觉自己的一个眼睛已经看不见了。事后,黄某立刻将刘某送至附近的医院进行急救,可为时已晚。经过检查后,医生表示患者眼部注入的液体已造成眼睛周围的血管堵塞,左眼已基本失明,且日后复明的可能性也不大。黄某因非法行医罪被提起公诉。

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与刘某及其家属取得联系,第一时间询问了案件的相关情况,并且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了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在熟悉案情后,承办律师就本案的赔偿事宜进行了研究,发觉案件主要有如下几处难点:1、被害人希望能尽快取得赔偿款项,不希望在司法鉴定及司法诉讼上浪费过多时间。2、随着2013年《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修改及出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将不再支持“残疾赔偿金”这一项诉讼请求。3、被告人黄某本身赔付能力一般。

针对上述情况,承办律师确定了“双方和解为主,民事诉讼为辅”的方案。制定总体方案后,承办律师展开如下工作:1、详细梳理了刘某的治疗病历及出院小结,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确定了刘某的伤残等级,为其省却司法鉴定的时间。2、安排并参与了刘某与黄某之间的协商,以期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本次赔偿事宜。3、制定谈判策略,详细罗列了赔偿项目及法律依据,为刘某争取最大利益。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双方对于赔付款项差距过大,黄某只愿意承担30万元以下的赔偿,这也导致双方谈判陷入僵局。为此,承办律师多次与黄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黄某同意赔偿刘某超过50万元。2013年8月28日,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书》,黄某也于签订协议的当天,一次性支付刘某所有赔偿款项,承办律师顺利完成了这一次法律援助事宜。

【案件点评】

    随着2013年《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修改与出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机制被做了重大的修改,被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将不在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由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家属,希望能更早的获得赔偿款项,不愿陷入漫长的司法诉讼中;并且,被害人及家属情绪较为激动,容易引发社会矛盾。针对上述两点情况,承办律师对于本案特别采用了“谈判为主、诉讼为辅”的办案策略。承办律师认为,在这一类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将相关赔偿上限准确告知被害人,做到即能最大限度为其争取权益、又能使相关赔偿处于合法、合理的范畴内,增大谈判解决案件的可能性。于需要赔偿的项目必须罗列详细、并附带法律依据,做到“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最终,在多方努力下,本案有了一个较为理想的结果,刘的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维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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