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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期徒刑到三年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5-09-21   信息来源:本站发布

    冲动不仅仅是魔鬼,更会让人付出惨重的代价,而很多人身伤害案件的起因就是冲动。当事情已经发生后,如何更好的降低自己所要面临的处罚,往往会成为当事人的第一选择。本案中的被告人因为冲动伤人一度面临无期徒刑的惩罚,通过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计时俊、赵秦律师的辩护,最终被减少至三年有期徒刑。

【案情简介】

35岁的栗某系外来务工人员2007年1月7日其在嘉定区真新街道丰庄北路口小尾羊火锅店内就餐时因琐事与其他客人发生争吵,随即纠集同案犯张某(在逃)等人意欲报复。在火锅店门口,栗某与张某等人对数位被害人进行追打,在追打过程中张某等人致一位被害人死亡、两位被害人重伤。事后,栗某逃离上海,直至2013年9月16日至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真新新村派出所自首。

栗某自首后,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立案侦查,随后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进行审查起诉,此时栗某将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其家属聘请了上海市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计时俊、赵秦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两位辩护人立即会见了栗某,同时与公诉机关取得联系,并查阅、复制了案件卷宗。在整合了所有材料后,辩护人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案件事实、刑法理论、法律规定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发觉本案中存在“实行过限”行为,栗某不应当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应当仅被认定寻衅滋事罪。随后,承办律师积极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就相关法律规定交换意见,并得到了认可,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在辩护人不懈地努力下,最终检察院机关在起诉时变更了罪名,不再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而是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栗某可能判处的刑期也从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变更为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随后,在法院审理阶段,辩护人积极为其提供辩护,参与了两次庭审。终于,2014年12月25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观点,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栗某有期徒刑三年。至此,一场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体现了辩护价值的案件划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

【案件点评】

辩护人在承办本期案件中发觉这起原本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重案存在两大疑点:1、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存在“合理怀疑”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栗某本人在当时根本不知道有被害人死亡、重伤的事宜。2、本案存在刑法理论中“实行过限”的行为,即张某等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超出了栗某最开始的犯罪故意,这一行为不应当由栗某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辩护人也发觉栗某自首的原因之一是为了履行自己作为父亲和儿子的责任,希望能早日赎罪出狱,更好的照顾年仅7岁的女儿和年迈的父母。针对上述情况,辩护人及时拟定相关辩护策略,并最终使法院采纳了上述观点均,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2013年《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修改与出台,刑事案件的处理不论从实体正义亦或程序正义而言又迈入了一个新的台阶。辩护律师的权利日益得到保护、“合理怀疑”、“非法证据排除”被明确写入法条,种种事宜都充分体现了中国法治进程的进一步前进。在本案中,辩护人依法行使自身权利,以专业能力、职业操守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即维护了刑法的尊严、保护了被害人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程序正义,使被告人能“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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