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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贪污案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5-09-15   信息来源:本站发布

    职务犯罪在我国屡见不鲜,且法定刑极高。本案的被告人胡某某系上海某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该企业的四位领导班子在他们核定年薪范围外设立名目给自己发放奖金,被检察机关以贪污罪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通过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计时俊、赵秦律师的辩护,最终被判缓刑,恢复自由之身。

【案情简介】

胡某某系上海某国有企业副总经理、领导班子成员,其年薪由上级部门核定。自2006年起,该企业的四位领导班子成员自行设立加班及培训奖励,每个月定期向自己发放核定年薪以外的奖金。2011年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四人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辩护人接受胡某某委托后,立即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联系其家属主动退还五年内超过核定年薪部分的钱款。同时,辩护人查阅了所有案件材料,向检察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提出如下几点意见:1、胡某某主观恶性低,未造成严重犯罪后果且已经积极退还相应款项;2、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仅仅起到一个辅助作用。其甚至极少参与整个犯罪过程,无论是“违规领钱”、 “发放账款”、亦或是“开具虚假发票”等环节,胡某某的参与程度均远远不及其他三位犯被告人,其更多的是一个贪图小利、侥幸盲从的行为;3、胡某某在纪委谈话时已经主动交待所有犯罪事实,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在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认可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在审判阶段,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胡某某作出了轻判并适用缓刑,使其恢复了自由。

【案件点评】

职务犯罪在政府机关及国有企业中时有发生,律师在此建议相关人员应当严守法律底线,切莫贪一时之便宜而将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中。若因一念之差已经触犯法律,应当尽量在检察机关正式刑事拘留及讯问前如实向相关部门坦白所有事实,并主动退还非法获取的款项。在案件具体侦办过程中,应当及时聘请律师介入其中,分清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关系;分析不同犯罪构成以区分此罪与彼罪,不同的罪名认定其所面临的刑事处罚往往差异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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