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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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正逐步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融资方式,然而其往往可能触犯刑法中所规定的五个非法集资类罪名,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统计,2014年起非法集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大幅上升,同比增长两倍左右,均已达到历年峰值,而本案是一起典型案件。在上海华夏汇鸿计时俊律师的辩护下,吴某某最终被判无罪释放。
【案情简介】
吴某某为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在其向亲朋好友借钱进行投资时因发生利益纠葛而被他人告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沪黄检刑诉<2013>985号《起诉书》指控:吴某身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以该公司投资或者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承诺高额借款利息为诱,部分提供房产抵押或珠宝质押,通过出具借据或签订借款协议等方式,非法向涂某等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5460万元。
因本案案情复杂,证据众多。共形成了侦查卷宗34册、司法鉴定意见书6册、补充材料1册,共计41册的卷宗材料。经过了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的2次退侦、公诉机关的2次建议延期审理及黄浦区人民法院的2次延长审限后,吴某某在历经了2年零37天的关押后终于被宣告无罪释放。这也是黄浦区人民法院建院以来的第一个无罪宣告。
在代理本过程中,辩护人的主要观点是:1、吴某某的借款行为并未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本案为有抵押借贷,有抵押借贷不是非法吸储的行为;3、鉴于吴某某的温州人身份,温州人之间互有拆借是正常行为;4、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采用了大量的单方陈述等非客观材料作为依据,且超范围发表审计意见;5、吴某某所借资金全部用于其公司的经营。即使构成犯罪,也应是法人犯罪;6、吴某某的大部分欠款已经偿还,其“及时清退的行为”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经过辩护人的不懈努力,2014年12月24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吴某某无罪!
【案件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罪与非罪。是否以高额利息为诱进行借款行为就一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院的判决结果显然有力的回答了这样一个问题。辩护人认为,向这类案件完全可以通过民间借贷的民事法律关系加以解决,用不着刑法来调整。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愿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在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相对人完全可以以债权人身份凭据借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且从借款用途分析,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动机,行为上也没有实施发放贷款,其借款的用途是投资办企业或生产经营活动,行为人对每笔债务均持有借有还的态度。这对许多大、中、小型企业来说,应当是一件好事,它弥补了银行无力贷款的缺陷,激活了市场经济,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种现象的发生,行为人都不会想到是在实施犯罪。
黄浦法院的无罪判决给本案画上了一个最圆满的句号。对事实的坚持、对法律的信仰正是华夏汇鸿律师的办案准则。